- 如果善被奖赏,恶被惩罚,我们如何定义善与恶?
- 我们是否应该遵守法律,无论内容是什么?
- 如果律法本身是恶的呢?
- 我们将要讨论的哲学家是他们那个时代的一些有影响力的思想家。
- 古代的、历史的和当代的哲学
- 影响了当时北美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公元前428 - 348年)
- 著名的作品:对话和共和国
- 在对话柏拉图试图通过与苏格拉底的一系列问答对话来解释正义
- 他的(希腊)社会不符合他的正义标准
- 一个公正的人是一个公正社会的反映
- 一个理想的(或公正的)社会是一个每个人都尽其所能的社会
- 然而,由于所有人都是不平等的,理想的统治者应该是“哲学家国王”——不是天生的,而是基于他或她的成就、教育和统治能力选择的。
- 最初,柏拉图认为法律过于笼统和抽象,没有认识到人与人之间的差异。
- 他最终意识到,很难找到一个哲学家国王,没有哲学家,谁能统治而不腐败?
- 因此,有必要使用法律。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 - 322)
- 早期希腊哲学家,17岁离家跟随柏拉图学习。
- 与柏拉图的法理学研究方法不同
- 相信正义应该渴望平等
- Just =合法的,平等的,公平的
- 人类的苦难可以通过公平来治愈——在一个社区的成员之间公平地分享资源
- 然而,他认为资源不应该平等分配
- 正义=基于受惠者价值的平等和不平等的财富分享
- 反对寡头政治——只有那些出生在上层阶级的人才能统治
- 是否支持“精英统治”——一个个人根据自己的功绩和履行公民义务而获得奖励的社会
- 还认为正义应该在公平中实现,即在特定的案件上偏离法律。
托马斯阿奎那(1225 - 1274)
- 富有,受过良好教育,但在一段时间内成为了一名多米尼加修士(传教士)
- 哲学家,尤指亚里士多德学派的专家
- ”法律主要是为公众利益而制定的"立法者的意图应该是"引导人们走向美德”
- 他并没有假设法律使人变得善良,而是"人因善而守法"
- 暴虐的法律不是法律,它是对法律的曲解
- 行善和追求善,远离恶。
约翰洛克(1632 - 1704)
- 英国哲学家,曾在牛津大学学习。
- 两项公民政府条约影响了当时英国的政治
- 他不认为集体权利比个人权利更重要
- 一个国家的实在法是嵌在宪法中的
- 但是,宪法本身必须以自然法为基础(自然法强调个人权利)
- 我们有自保的权利,但法律应该限制人们互相伤害
- 相信国家及其制定法律的能力受到限制
- 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基本权利
- 自然法则
- 相信政府的唯一目的是保护个人不受他人任意行为的干扰。
- 法国和美国革命以及加拿大宪法的建立。
约翰·罗尔斯
- 美国哲学家,道德和政治哲学的主要人物
- 正义理论
- 无知的面纱:
- 一个法律体系能够实现公平并确保决策是理性和公正的唯一途径是社会中没有人知道他的地位或他们的财富程度。
- 法律制度应朝着这一理想努力
- 例如,法律援助
诺姆·乔姆斯基(1948 -)
- 当代著名而有争议的哲学家。
- 语言学家和政治活动家
- 认为法律主要为当权者服务
- 公民的精英阶层和立法者之间有合作来制定维持现状和精英的财富和权力的法律。
- 媒体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他们隐瞒重要信息,
- 大众是快乐而无知的。
引用这篇文章如下:威廉·安德森(学校工作助手编辑团队),“法律哲学家”,在SchoolWorkHelper, 2019,//www.chadjarvis.com/philosophers-of-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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